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国务院〈关于深入推进
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48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进一
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25号)和《成都市居住
证管理规定》(成府令〔2010〕170号)、成都市教育局、市委编办、
市公安局、市财政局、市人社局、市房管局、市工商局《关于印发<
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
见>的通知》(成教发〔2015〕7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,为
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,特制定本实施
细则。
一、工作原则
坚持“政府负责、齐抓共管、公办为主、依法规范”的原则,
以进城务工人员“合法稳定居住、合法稳定就业”为基本条件,依
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。
二、适用对象
凡正住户籍不在温江,但在温江具有合法稳定住所,且从事合
法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,可申请其随迁子女在温接受义务教育。
三、工作职责
(一)区教育局负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
织、实施、管理、督导;印制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《成都市进城
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》和《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
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》;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
子女的入(转)学工作。
(二)区公安分局负责户籍证明、《成都市居住证》或《成都市
临时居住证》审核人员的培训,并对通过初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
复审。采集、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,于4月底前向区教育
局通报当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及居住证办理情况。
(三)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《劳动合同》及社会保险
审核人员的培训,并对通过初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。对不依
法签订《劳动合同》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。
(四)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审核人员的
培训,并对通过初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。
(五)区房屋管理局负责房产证明审核人员的培训,并对通过
初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。
(六)区委编办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
的实际情况,在省、市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,按有关规定和程
序合理核定、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。
(七)区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
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。
(八)各镇(街办)负责安排具体工作人员,协助区教育局安
排的审核老师,在区教育局指定登记点,受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
女入学申请;组织并协同相关部门对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子女就学
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。
(九)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
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,接收安排的学生就读。
(十)相关社区、村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依
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。
(十一)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,履行
各自工作职责,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。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
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,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。严格
落实责任追究机制,对玩忽职守、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
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,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
及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四、办理程序
第一步,准备材料:4月底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第二步,材料初审:2016年5月3日—5月31日期间的每周星
期一、星期三、星期五下午,将材料送到指定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
记。
第三步,材料复核:6月上旬,由各职能部门对通过初审人员的
相关材料进行复审。
第四步,公示名册:6月中、下旬,各登记点公示复核通过名册。
第五步,发入学通知书:7月第三周,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
发放《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》,
并按照通知书上要求到指定中学、小学报名登记。
五、提交材料
2016年,适用本细则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,应于
5月的登记日到指定的登记点登记,填报《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
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》,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,提交复印件:
(一)居民身份证与居住证: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《居民身份
证》;有效期内的由我区公安机关颁发的《成都市居住证》或《成都
市临时居住证》;
(二)原籍户口薄: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薄或
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;
(三)持证人在温江的房产证件或租房备案证明材料:父母或
其法定监护人本人实名所属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房产信息登记备
案表;租住房屋的,提供房屋所在镇(街办)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
务管理分中心办理的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》或《出租屋租赁备
案回执》,且所租房屋是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;
(四)截止5月31日,已在我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;
(五)持证人与温江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,或
持证人在温江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(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
明);
(六)持《成都市居住证》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,已在
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(且申请入学当月处
于持续缴纳状态);持《成都市临时居住证》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
31日,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(缴费累
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,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
处于持续缴纳状态);
(七)学籍证明:原就读学校开具并签章的学籍证明。
六、审核时限、地点
(一)办理时限:2016年5月3日—5月31日期间的每周星期
一、星期三、星期五下午;2016年5月3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,原则
上不办理就读手续,次年5月再作登记,在此期间,其子女应在户
籍所在地就读。
(二)办理地点及受理范围
第一登记点 办理地点:柳城街办北街社区(来凤路22号)
受理范围:居住证地址为柳城街办辖区
第二登记点 办理地点:涌泉街办瑞泉社区活动中心大厅
受理范围:居住证地址为涌泉街办辖区
第三登记点 办理地点:公平街办便民服务中心(锦泉街118)
受理范围:居住证地址为公平街办辖区
第四登记点 办理地点:万春镇市民中心(春江东路15号)
受理范围:居住证地址为万春、寿安、和盛镇辖区
第五登记点 办理地点:永宁镇政务大厅(开金路18号)
受理范围:居住证地址为永宁镇辖区
第六登记点 办理地点:金马镇便民服务中心(锦蓉路98号)
受理范围:居住证地址为金马镇、天府街办辖区
第七登记点 办理地点:永盛镇便民服务中心(盛锦街242号)
受理范围:居住证地址为永盛镇辖区
七、收费标准
符合本细则规定,取得《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
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》的外来务工随迁人员子女,享受与我区正住
户籍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。
八、学位安置
符合本细则规定,取得《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
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》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,按照“相对就近、
统筹安排”的原则,根据申请人“居住年限”、“务工(或经商)年
限”、“社保参保年限”、“房产类别”等情况积分,结合我区学校学
位空余情况,按照积分由高到低,安置由近至远的原则统筹安排就
读学校。
九、其他
(一)学籍均按照现行学籍管理办法执行,完成学业考试且考
核合格的学生,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完成证书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
在我区就学期间,在评优奖励、入团入队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一视同
仁。
(二)在我区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
小升初时,须按当年入学政策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
(三)已在我区公办初中、小学就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,原
则不再办理区内转学手续。
(四)根据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,原则上不接收毕业年级申
请就学。
(五)在入学安排过程中,发现提供虚假信息、证件、证明和
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本文件自印发之日施行,有效期1年。